《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性条例》昨日递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该条例具体我市农产品生产和经营领域要实施“台账制度”,以确保再次发生农产品食用安全性问题时可以追踪查出源头。《条例》分成六章,共计三十三条。
第二章“农产品生产”规定了市政府及农业部门在农产品生产中的监督职责以及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不应遵从的规定,此外,第七条还规定了经营台账制度: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该创建容许用于的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记述其名称、来源、进口商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经营台帐应该留存一年。《条例》第三章“农产品经营”明确规定了各类农产品经营者在农产品流通领域所不应遵从的规定以及农产品订购台账制度。
第二十条规定,餐饮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应该创建农产品订购台账制度,并留存一年,台账应该标明所购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日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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